《揚州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》編制說明及解讀
《揚州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》編制說明及解讀
一、法律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第二章第十條第二款: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,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,并進行管理。
二、編制背景
當前《揚州市市區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》為2009年修訂版,但隨著2011年、2013年揚州市行政區劃的持續調整以及揚州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,現行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已不能滿足城市管理的需要,亟需對揚州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重新修訂。
三、編制過程
1、2016年7月,我局通過招標的方式與揚州市職業大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,委托揚州市職業大學編制揚州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。
2、2017年3月,市環保局組織專家論證會,對《方案》(草案)進行了討論。2017年7月,市環保局組織專家對《方案》進行了評審。
3、2017年9月,市環保局向廣陵區、邗江區、江都區人民政府,市經濟技術開發區、生態科技新城、蜀岡-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,市公安局、交通運輸局、規劃局、城鄉建設局、城市管理局、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、國土局等單位發出征詢意見函,共收集反饋意見20條,其中“功能區邊界劃定”類7條,“功能區區劃補充”類2條,“功能區劃功能調整”類11條,已全部進行現場勘察、核實及完善。
4、2017年10月,在環保局網站對《揚州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》予以公示,公示期5個工作日,未收到反饋意見。
5、2017年11月,編制單位結合各地區(單位)反饋的修改意見,對方案進行了修改,由市環保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,在個別細節修改后,形成《方案》(報批稿)。
四、編制情況
1、技術支撐:《揚州市城市總體規劃》(2011-2020);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》GB/T15190-2014;《揚州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方案》(1995年揚州市人民政府發布,2009年第二次修訂);《江都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方案》(2011年)等。
2、區劃范圍:本次揚州市區(城市規劃區域)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范圍包括規劃區640平方公里(以揚溧高速、啟揚高速、京滬高速、長江及夾江圍合的范圍,不含鄉鎮),包括廣陵區、邗江區、江都區、經濟技術開發區、蜀岡—瘦西湖風景名勝區、生態科技新城及規劃區外主要鄉鎮(槐泗、方巷、楊壽、甘泉、公道、楊廟、樸席、頭橋、李典等)。區域劃分調整還包括交通干線266條,包括古運河市區段至儀揚河河口全長16.7公里,京杭大運河揚州段,高水河,新通揚運河等。
3、調整變化: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共調整2009年《揚州市市區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》所確定的功能區劃36項;調整2011年《江都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方案》所確定的功能區劃分3項;新增功能區劃7項。
4、區劃內容: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后,揚州市區共形成Ⅰ類區32個,區域總面積327.38km2;Ⅱ類區27個,區域總面積123.88km2;Ⅲ類區21個,區域總面積136.01km2。(附件《揚州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》技術說明與劃分方案說明)
五、市環保局報批意見
我局認為,《揚州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》(含《〈揚州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〉技術說明與劃分方案說明》、《揚州市區噪聲區劃圖》),符合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》有關要求,技術路線正確,內容技術全面,為城市噪聲污染源的治理明確了定量指標,為不斷改善揚州市區的噪聲環境質量提供了科學依據,可以提交報批。
《揚州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》有關解讀
揚州市環境保護局
(2017年12月)
一、法律依據。
(1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,2015年1月1日;
(2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,1997年3月1日;
(3)《聲環境質量標準》(GB3096-2008);
(4)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》(GB12348-2008);
(5)《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》(GB22337-2008);
(6)《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》2006年3月1日實施;
(7)《揚州市城市總體規劃》(2011-2020);
(8)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》GB/T15190-2014;
(9)《揚州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方案》(1995年揚州市人民政府發布,2009年第二次修訂);
(10)《江都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方案》(2011年);
(11)揚州市近三年聲環境質量監測資料。
二、環境噪聲標準。
國家《聲環境質量標準》(GB3096-2008)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。
聲環境功能區類別
時段
晝間 夜間 0類
50 40 1類
55 45 2類
60 50 3類
65 55 4類
4a類
70 55
4b類
70 60
三、區域類別的含義。
國家《聲環境質量標準》(GB3096-2008)適用區域類別含義:
(1)0類聲環境功能區: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。
(2)1類聲環境功能區:指以居民住宅、醫療衛生、文化教育、科研設計、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,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。
(3)2類聲環境功能區:指以商業金融、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、商業、工業混雜,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。
(4)3類聲環境功能區:指以工業生產、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,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。
(5)4類聲環境功能區: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,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,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。4a類為高速公路、一級公路、二級公路、城市快速路、城市主干路、城市次干路、城市軌道交通(地面段)、內河航道兩側區域;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。
四、技術方法。
(1)聲環境“區劃”依據城市、鄉鎮總體規劃。由于歷史原因,揚州城市、鄉鎮布局不夠合理,雖工業退城進園力度不斷加大,但商業、交通、文教、居民住宅混雜現象嚴重,為此,在城市建設的現狀下,考慮將來城市發展,不單純強調某個方面,而側重依據城市區域現狀功能來劃定噪聲區域類別。
(2)處理好聲環境功能區劃和噪聲污染現狀的關系。“區劃”是按“標準”特定含義而制定的區域,不能隨心所欲地加以更改,而噪聲污染現狀又是客觀存在的現實,因此在劃定區域類別時應注意兩點:第一,不能因噪聲污染嚴重而降低區域標準,又不能不考慮噪聲污染源,并加以綜合分析,凡是通過環境綜合整治,城市工業建設項目中的關、停、并、轉、遷及噪聲單項治理噪聲污染可以得到改善的區域,絕不降低聲環境功能區標準;第二,對于有些噪聲污染區域,經過預測,通過行政、經濟、技術措施后,也難以達標,宜采用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原則妥善解決。
(3)處理好不同功能區之間地毗鄰關系,區域與區域之間不設緩沖過渡地帶,盡可能利用自然界限,如道路、河流、圍墻、空曠地、建筑紅線等,使每個區域都有明確的邊界線。邊界環境以較嚴一方標準要求。
(4)根據環境、經濟現狀分析及多年的噪聲監測資料,決定沿用2009年揚州市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規定中不設置0類區,風景游覽區如瘦西湖公園、茱萸灣、鳳凰島等風景點仍然執行所在區域功能區噪聲標準,即1類區標準。
(5)根據京杭大運河揚州段、古運河、高水河和新通揚運河等船舶流量和噪聲測量,大運河揚州段、古運河市區通航段、高水河和新通揚運河等劃為“交通干線道路兩側”。
(6)既考慮到“區劃”的連續性,也充分考慮到城市發展的超前性。
(7)交通干線:指鐵路(鐵路專用線除外)、高速公路、一級公路、二級公路、城市快速路、城市主干路、城市次干路、城市軌道交通路線(地面段)、內河航道。
(8)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區域的劃分:
若臨街建筑以高于三層樓房以上(含三層)的建筑為主,將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側的區域劃為4a類標準適用區域。
若臨街建筑以低于三層樓房建筑(含開闊地)為主,將道路路牙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為4a類標準適用區域,使用區域距離的確定方法為:
相鄰區域為1類標準適用區域,距離為45m。
相鄰區域為2類標準適用區域,距離為30m。
相鄰區域為3類標準適用區域,距離為20m。
鐵路用地范圍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為4b類標準適用區域。距離的確定不計相鄰建筑物的高度,適用區域距離的確定方法參照道路交通。
(9)鄉鎮噪聲功能區的劃分主要依據各鄉鎮的規劃及現狀,規劃及現狀為工業集中區的劃分為3類,由于各鄉鎮遺留的問題,鄉鎮企業分布較分散,鎮區按照混合區來劃分為2類,鄉鎮規劃區(含鄉鎮工業集中區)以外的鄉鎮范圍按1類執行。